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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物检测中的涉水产物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物,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对于涉水产物生产公司来说,一般验收要满足一些要求,以下举几例说明: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物生产公司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涉水产物生产公司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叁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物生产公司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5.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物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物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6.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7.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8.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低处设置地漏。
9.产物公司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10.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