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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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180号),涉水产物和消毒产物的检验应当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并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涉水产物和消毒产物检验机构及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要求如下:
一、涉水产物检验应按照《卫生部对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卫生部对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物检验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254号)和《卫生部对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消毒产物检验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和《消毒产物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应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物说明书、带封条的产物彩色照片和采封样单(仅涉水产物)且需逐页加盖检验章,出具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附表(仅提供涉水产物或消毒产物检验相关的附表)。
注:(1)含有离子交换树脂的净水器,需检测总硬度、钾或钠的稳定性数据。
(2)一般水质处理器: A系列是指同系列产物,水处理原理同工艺*,净水流量一样,额定总净水量相同,只是外观不同; B系列是指水处理工艺相同,净水流量不同,产水量不同,额定总净水量不同,送检要求用小流量的做安全性浸泡试验和总体性能,用大流量的做加标试验。 A类需5台;B类需8台:小流量5台、大流量3台。
*卫生许可产物需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封样,送检时要提交样品采样单一式两份;另外净水器还要提交样品采样单和产物说明书一式份。涉水产物检测